依民法第128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甲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付款。
(一) 債權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128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題乙交付工藝品於108年,得向甲請求給付100萬元之報酬債權,其時效期間為15年。
(二) 時效完成之抗辯: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乙113年請求未逾請求權時效,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