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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22587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乙兩人於中華民國(下同)107 年約定由甲提供材料交由乙做成工藝品,完成後甲給付乙報酬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同時為擔保該筆報酬債權,由甲提供 A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108 年乙交付完成之工藝品給 甲,並請求甲支付 100 萬元報酬,但甲告知目前周轉不靈,乙遂作罷。 至 113 年 9 月 1 日,乙想起甲尚未付款,即起訴向甲請求。請附理由回 答:

申論題內容

(1)甲可否拒絕付款?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ufferfish01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甲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付款。

(一) 債權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128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題乙交付工藝品於108年,得向甲請求給付100萬元之報酬債權,其時效期間為15年。

(二) 時效完成之抗辯: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乙113年請求未逾請求權時效,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