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該「列管禁止耕作」之法律性質為一般處分,具有下命處分之性質。
(1)一般處分之意涵: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係指:
(1)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雖無特定對象,但可依一般特徵得出特定範圍,是為一般處分,此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3)對公物之設定、變更、廢除與使用規則,亦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4)小結:甲縣環境保護之公告,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雖無特定處分對象,但依據處分內容,可得知該處分之相對人係為土地擁有人,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2.得依行政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1)不利處分須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照行政程序法,不利處分做成之前,由於涉及人民之權利及利益,故應事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若該陳述而為陳述,視為違法之行政處分,可進行補正,若未補正則可撤銷。
(2)撤銷訴願之要件包括:處分存在、侵害人民利益權利、於法定時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故農民若不服該項公告,得向甲縣環保局之上級機關-甲縣縣政府提起撤銷訴願。若對訴願結果不服,可再行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對人的一般處分
訴願法第1條第1項:撤銷訴願、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98條: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
行政處分
此公告乃環保局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對外為之單方性公權力決定
若對該行政處分不服,應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1. 該「列管禁止耕作」之法律性質為一般處分,具有下命處分之性質。
(1)一般處分之意涵: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係指:
(1)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雖無特定對象,但可依一般特徵得出特定範圍,是為一般處分,此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3)對公物之設定、變更、廢除與使用規則,亦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4)小結:甲縣環境保護之公告,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雖無特定處分對象,但依據處分內容,可得知該處分之相對人係為土地擁有人,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2.得依行政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1)不利處分須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照行政程序法,不利處分做成之前,由於涉及人民之權利及利益,故應事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若該陳述而為陳述,視為違法之行政處分,可進行補正,若未補正則可撤銷。
(2)撤銷訴願之要件包括:處分存在、侵害人民利益權利、於法定時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故農民若不服該項公告,得向甲縣環保局之上級機關-甲縣縣政府提起撤銷訴願。若對訴願結果不服,可再行提起撤銷訴訟。
列管禁止耕作為行政處分
農民應向環境保護局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