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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移民行政、交通行政、關務類、業務類:行政法#66405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縣環境保護局為防止上游工廠違法排放污水污染農田,因此對縣內農田實施長期 監測,104 年 6 月間測出 12 筆農田超過食用作物土壤污染管控標準,遂公告這 12 筆 農地「列管禁止耕作」,並將農地上之食用農作物剷除與燒毀。試問:

申論題內容

( 一)上述「列管禁止耕作」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受列管禁耕之農民若不服該項公告, 應如何提起救濟?(1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1. 該「列管禁止耕作」之法律性質為一般處分,具有下命處分之性質。 (1)一般處分之意涵: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係指: (1)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雖無特定對象,但可依一般特徵得出特定範圍,是為一般處分,此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3)對公物之設定、變更、廢除與使用規則,亦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4)小結:甲縣環境保護之公告,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雖無特定處分對象,但依據處分內容,可得知該處分之相對人係為土地擁有人,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2.得依行政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1)不利處分須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照行政程序法,不利處分做成之前,由於涉及人民之權利及利益,故應事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若該陳述而為陳述,視為違法之行政處分,可進行補正,若未補正則可撤銷。 (2)撤銷訴願之要件包括:處分存在、侵害人民利益權利、於法定時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故農民若不服該項公告,得向甲縣環保局之上級機關-甲縣縣政府提起撤銷訴願。若對訴願結果不服,可再行提起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YiTing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對人的一般處分 訴願法第1條第1項:撤銷訴願、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98條: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
詳解 提供者:默默
行政處分-對物之一般處分? 訴願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Daniel Wang
行政處分 此公告乃環保局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對外為之單方性公權力決定 若對該行政處分不服,應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1. 該「列管禁止耕作」之法律性質為一般處分,具有下命處分之性質。 (1)一般處分之意涵: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係指: (1)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雖無特定對象,但可依一般特徵得出特定範圍,是為一般處分,此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3)對公物之設定、變更、廢除與使用規則,亦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4)小結:甲縣環境保護之公告,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雖無特定處分對象,但依據處分內容,可得知該處分之相對人係為土地擁有人,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2.得依行政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1)不利處分須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照行政程序法,不利處分做成之前,由於涉及人民之權利及利益,故應事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若該陳述而為陳述,視為違法之行政處分,可進行補正,若未補正則可撤銷。 (2)撤銷訴願之要件包括:處分存在、侵害人民利益權利、於法定時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故農民若不服該項公告,得向甲縣環保局之上級機關-甲縣縣政府提起撤銷訴願。若對訴願結果不服,可再行提起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zhong
行政處分 訴願、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bonnenuit0104
列管禁止耕作為行政處分 農民應向環境保護局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