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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0485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A 係甲直轄市政府副市長,因收受廠商的賄賂,向甲直轄市政府祕書處 承辦人員 B 施壓違法驗收該廠商的承包工程。事件經媒體報導後,請問: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1 項:「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 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 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3 項:「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 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申論題內容

(二) B 為薦任第七職等之科員,甲直轄市政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給予 B 記大過一次之懲處。B 不服服務機關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決 定,其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粉紅小象
(二)B應提出復審及行政訴訟,陳述如下:
1.依釋字785號,公務人員提出救濟並不因身分而有所區別,且行政處分之判定不以「權力侵害嚴重性」為要件,而應回歸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直接對外發生效力的單方行政行為。」
2.而服務機關記大過之懲處顯屬「行政處分」,應依保障法第25條提出復審,若復審結果不理想,可再依72條提出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