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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12663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A 大學透過校務會議,訂定「A 大學汽、機車入校管理規則」(下稱汽機車管理規則),其中明文規定,機車沒有特殊許可,禁止進入校園,違者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 元。某甲為 A 大學學生,未經特殊許可騎車進入校園 10 次,被校警依汽機車管理規則共處 1,000 元 罰鍰。某甲後來修滿學分,依學位授予法規定,具有取得學士學位資格。但在辦理離校手續時,某甲質疑學校無權訂定汽機車管理規則, 並拒絕繳納該罰鍰,A 大學遂拒絕給予畢業證書。請問:

申論題內容

(二) A 大學以某甲未 繳清罰鍰而拒絕發給畢業證書,是否合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榮中
A大學拒絕對學生發給畢業證書,明確屬於行政處分。
A大學是主管教育機關轄下的行政機關。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具有裁量權時,的為附款。
但依據第94條不得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須有正當合理關聯。且參酌上開規定,並無明文規定,有為明確性。
且剝奪學生畢業生身分,屬於重大權利侵害,需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使可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