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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中央造幣廠_新進人員甄試_行政管理員:民法#88078
科目: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貳、甲乙丙共有 A 土地一筆,應有部分甲為五分之三,乙為五分之一、丙為五分之一。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 甲請求分割共有物,因與乙丙無法達成協議,遂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甲主張願補償予乙、丙新 臺幣各 100 萬元,乙、丙主張變價拍賣而分得價金,試問: 1.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有哪些? (10 分) 2. 法院是否會受甲乙丙各當事人之主張所拘束?(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法,不受當事人主張之約束,依民法第824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分為:
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以變賣價金後分配;或於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共有人,其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3.於原物分配中,如各共有人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4.以原物為分配時,得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將共有物之一部分維持共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