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B大學之車輛管理辦法,係為大學為維持校園秩序而定之利用規則,而對於利用人係為學生,按利用人與公營造物大學之關係,係為特別權力之關係;
就以前對特別權力關係之規定,其學生之於學校規定,係屬於內部之特別規定,因其兩者利用關係人基於特別法律原因,不須依法律保留原則而可限制拘束其利用人,即被約束人不得主張對外提起行政或民事救濟之。
2.但近期特別權力關係之破除,以學生與學校關係,就我國大法官釋字第382號,第684號及第784號解釋,改認學生如受學校之教育或管理之公權力措施,而有受教育權或其他一般基本憲法保障自由權受不當違法侵害時,基於憲法第16條之『有權利即有救濟』之保障人民救濟權利,而學生可提起相關行政救濟程序。
3.系爭之B學校依其學校之利用規則而對丁學生處以違規處罰通知單,此通知單係侵害學生之財產權之一般權利,係為『行政處分』性質;按上開所述,丁學生可按我國大法官解釋內容,按訴願法第1條提起撤銷訴願先,如再不服訴願決定,再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