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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355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9年
排序:2

題組內容

二、

申論題內容

(二)行政機關核准所屬公務員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一年,但要求返國後,必須在原任職機關繼續服務十年,試評論此附款之性質及其合法性。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aqua7226
性質:附負擔之付款 合法性:未符合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包中
行政契約 要有其關連性
詳解 提供者:祝各位早日考上~感謝您
性質:負負擔之條件 合法性:合法
詳解 提供者:gogogo
此為附負擔之附款,並無不當利益聨結。
詳解 提供者:我是榜首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二巷規定所屬的附款共有五件:期限丶條件丶負擔丶保留廢止權丶事後附加或變更。 該上述的行政機關核准數數公務員帶職帶薪出國一年,但要求回國回國後,必須在原任職機關繼續服務10年這一項符合付款中的負擔。 負擔是受益處分及與分配正義而成生的一種對價關係,通常在授益處分中會附加負擔是授益處分相對人,也需承受另外一種義務。 是否其合法性: 行政法所謂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是指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是義務或者是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不利益時,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間,必須有合理之連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連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具合法性
詳解 提供者:Yang Bry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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