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二巷規定所屬的附款共有五件:期限丶條件丶負擔丶保留廢止權丶事後附加或變更。
該上述的行政機關核准數數公務員帶職帶薪出國一年,但要求回國回國後,必須在原任職機關繼續服務10年這一項符合付款中的負擔。
負擔是受益處分及與分配正義而成生的一種對價關係,通常在授益處分中會附加負擔是授益處分相對人,也需承受另外一種義務。
是否其合法性:
行政法所謂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是指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是義務或者是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不利益時,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間,必須有合理之連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連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具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