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請問:
(二)針對該行政 處分,如果當事人對之曾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最後被最高行政法院 駁回確定,但原處分機關後來發現,原行政處分確實有違法之處,是 否仍可依職權自行撤銷?其法理依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