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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12663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請問:

申論題內容

(二)針對該行政 處分,如果當事人對之曾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最後被最高行政法院 駁回確定,但原處分機關後來發現,原行政處分確實有違法之處,是 否仍可依職權自行撤銷?其法理依據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榮中
我猜相對人應該是針對不利己的處分,想要撤銷。但機關不撤銷,司法也判決確定駁回。
但機關本身即可依職權,依法行政。且對於相對人撤銷調處分,對他來說是有益的救濟
只要不違反117條的但書規定。
救濟期間經過後,違法的行政處分仍得撤銷。
而且照理來說,機關日後主動撤銷、相對人也無爭執且滿意,那也不用進入到司法救濟程序。
因此機關撤銷原違法處法,難謂違法,併此敘明。
法理依據:
依法行政原則、權力分立(司法院只得審查適法性,對於適當性不得干涉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