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依此,若是行政機關欲給予斷水斷電措施,則行政機關須以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預為告誡,並載明不依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原則為之。適當性即指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必要性即指有多種方法能達成目的時應採對人民損害最小的;衡平性即指採取方法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依此,行政機關若要採取斷水斷電措施,必須要該措施有助於行政機關之目的達成,並且僅能對“營業處所”作為“最後手段”為之,始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