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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運輸營業:民法概要#101616
科目:鐵路◆民法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買了一對耳環,但在上班途中不慎將左耳環 掉落在臺鐵車廂內,將右耳環掉落在乙駕駛之計程車內。嗣後,左耳環 為臺鐵員工丙負責清潔車廂時拾得,右耳環為計程車乘客丁拾得,且兩 個耳環均於依法招領後,物歸原主。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若甲有懸賞廣告,表示願給予拾得並返還耳環者,一耳各 2,000 元, 則前小題之請求權人,最多得請求多少報酬?(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吐納之間
(二)丁得請求2000元之報酬
1.依本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本題示,甲有懸賞廣告,表示願給予拾得並返還耳環者,一耳各2000元,前小題之丁拾得一耳環,丁得依上開規定向甲請求2000元之報酬。
詳解 提供者:家在
懸賞廣告為契約,丙丁拾得皆得請求報酬2000

詳解 提供者:YuFan Wei
按民法第164 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查乙丙分別拾得左右耳環而為共同拾得甲之耳環,故乙丙共同取得2000元之報酬。

而懸賞廣告和遺失物拾得之報酬應為各自獨立之請求權。
故乙不得請求遺失物拾得十分之一的報酬;
丙得請求遺失物拾得十分之一的報酬 300;
乙丙得共同請求懸賞廣告報酬2000。

至於乙丙分別得請求多少,不知道是適用連帶債權的關係嗎?請大神賜解~~~
詳解 提供者:相信自己做得到

丙、丁均得向甲請求 2000 元之報酬
1.依本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依上開懸賞廣告之性質說明可知,丙、丁拾得並返還耳環於甲,已完成懸賞廣告之行為,故縱令丙、丁不知有懸賞廣告,仍對甲享有報酬請求權。其次,懸賞廣告性質上為契約,而懸賞契約排除遺失物拾得報酬之適用,性質上僅為補充規定,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甲既以懸賞廣告表示願給予拾得並返還耳環者,則丙、丁自得依該懸賞廣告,請求甲給付 2000 元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