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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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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5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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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54198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54198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甲生子乙、丙後,夫死,遂將年紀最小之丙交由丁收養,並經法院認可。嗣後,甲 因常去探望丙,與丁日久生情,遂與丁結婚,丁並與甲、乙、丙共同生活多年。乙、 丙成年後,甲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丁認為甲僅積欠戊銀行貸款 200 萬元,故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以遺產清償戊銀行後,另一債權人己出現, 證明甲生前欠其 300 萬元。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繼承人對己之債權應負如何之清償責任?(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Nina
甲的遺產僅有200萬,可以繼承的人有配偶丁,乙丙兩子皆有繼承權。 負債為200,已讓戊取走。 後來演生之債權300萬,可用拋棄繼承的方式處理。
詳解
提供者:Kap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