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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22587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乙二人為兄弟,皆已成年。甲因發生意外腦部受創而受輔助宣告, 由乙擔任其輔助人。二人自父親處共同繼承 A 地,甲並單獨擁有 B 屋之 所有權,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甲未得乙之同意逕行辦理 A 地之繼承登記時,其效力如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ufferfish01

依照民法第15條之2第3項之規定,甲未得乙之同意逕行辦理 A 地之繼承登記,原則上,該繼承登記之效力為效力未定

蓋因 A 地為甲、乙二人所共同繼承,甲為處分其應繼分之不動產物權,應經其輔助人乙之同意。故甲未經乙之同意,即逕行辦理 A 地之繼承登記,依上開規定,應得乙之承認,始生效力。若乙拒絕承認,則該繼承登記即歸於無效。

惟,若該繼承登記之辦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例如A 地之價值並未減少,則甲未經乙之同意,逕行辦理 A 地之繼承登記,例外地,仍為有效,不須得乙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