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得不用該自治條例,而依據其法律見解予以裁判 :
1. 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規定 :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表示法官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未要求法官須依據命令審判。
2.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137、
216號解釋,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綜上所述,我國實務及學說普遍看法,均認為針對行政命令、地方自治法規,法官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不受該違反憲法之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所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