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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海洋行政:行政法#10274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市為加強管理違章建築,遂制定「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其 中規範有違章建築拆除費用負擔之收費基準,另外亦訂有違反該自治條 例的罰則。請問:

申論題內容

(二)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案件提起行政爭訟時,若承審法官認 為罰則已違反比例原則,此時承審法官是否仍應於個案審理時援引為 審判之依據?(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mintgreen
法官得不用該自治條例,而依據其法律見解予以裁判 :
 
1.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規定 :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表示法官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未要求法官須依據命令審判。
2.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137216號解釋,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綜上所述,我國實務及學說普遍看法,均認為針對行政命令、地方自治法規,法官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不受該違反憲法之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所拘束。
 
 
詳解 提供者:Jessie Lin
(二)行政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各級法院的法官於審理具體爭訟案件,
基於合理的確信,法官依憲法第80條規定,乃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得「拒絕適用」該違反憲法之行政命令或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