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規定,考列丁等者免職,又依大法官釋字第243號,免職處分即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得提起行政爭訟。惟考績不論甲乙丙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據大法官釋字785號函意旨,做出該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定性考績性質為行政處分,公務人員如認考績違法或不當,自得提起行政爭訟。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針對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救濟途徑應為復審及行政訴訟,故甲應於收受考績通知書次日起三十天內填寫復審書向保訓會提出復審,如不服復審決定則以服務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至於甲於爭訟過程中,可主張該考績已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係出於長官喜惡並非依自身工作能力學識等,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增加爭訟成功之機率。若證據不充分,因考績具有高度判斷餘地,保訓會及法院可能因尊重服務機關判斷而導致甲救濟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