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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財稅法務:民法#128605
科目:民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有名牌女鑽錶 A 一只,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12 月 31 日參加跨年 晚會時,不慎遺失 A 錶,當晚為乙所拾獲。乙為取悅其女友丙,114 年 3 月 1 日於丙生日之際,將 A 錶贈與並交付給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不知之 丙。同年 6 月 1 日甲向丙請求返還 A 鑽錶,丙則以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不 知為由,拒絕返還。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甲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丙主張返還 A 錶,是否有理由?(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8郵局內勤112升等專一

(二)甲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丙主張返還A錶,為有理由,說明如下:

1. §807第一項 §949第一項
2. 甲係遺失 A 錶(非拋棄),遺失時仍具有所有權。
乙非原所有人,也非占有權人,僅係拾得人,無權處分該物。
丙雖為善意,但A錶所有權為甲,丙構成無權占有。
故甲得依民法949條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丙請求返還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