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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移民行政、交通行政、關務類、業務類:行政法#66405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縣環境保護局為防止上游工廠違法排放污水污染農田,因此對縣內農田實施長期 監測,104 年 6 月間測出 12 筆農田超過食用作物土壤污染管控標準,遂公告這 12 筆 農地「列管禁止耕作」,並將農地上之食用農作物剷除與燒毀。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對於列管禁止耕作所造成之損失,甲縣環境保護局應負何等之國家責任?請詳述 其理由。(10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YiTing
司法院釋字第400、440、747號解釋:逾社會責任所應容忍之範圍,屬對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以合理補償,以符合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
詳解 提供者:Bella Li

損失償 不是賠償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甲縣環保局應對農民進行「損失之賠償」,理由如下: 1.禁止耕作所造成之損失,係甲縣環保局依法進行之措施,目的為銷毀受污染之農作物,以免流入市面對人體造成影響。 2.惟此舉對人民已造成財產上之損失,且超出忍受義務之範圍,按理,行政機關應對人民進行損失賠償。
詳解 提供者:陳思翰
強制處分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甲縣環保局應對農民進行「損失之賠償」,理由如下: 1.禁止耕作所造成之損失,係甲縣環保局依法進行之措施,目的為銷毀受污染之農作物,以免流入市面對人體造成影響。 2.惟此舉對人民已造成財產上之損失,且超出忍受義務之範圍,按理,行政機關應對人民進行損失賠償。
詳解 提供者:慧

損害賠償:機關公務員違法行為,有故意過失

損失補償:機關合法行為,人民特別犧牲

準徵收侵害之補償:違法公權力行為,但不具可歸責性

林清老師此題是解為準徵收侵害補償~ 違法的行為(無法律依據或違反比例原則) 但不具可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