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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 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 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法律 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864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如行政處分撤銷,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危害時,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如何處置?(8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pan811029
原處分機關因有違法之行政處分,原則上應即撤銷,並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因公益有重大損失,而公益大於信賴利益時,不得撤銷"。 (一)不得撤銷的後續要件:為達到法安定性以及一般原則之效益,應使原處分存續保護公共利益,並給予相對人信賴保護。 相對人因負擔處分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財產保護的合理補償。 (二)相對人若不服該補償: 因該補償為受益處分,因此得提給付訴訟為救濟途徑。
詳解 提供者:婷婷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詳解 提供者:erick9999kimo
行程法117
詳解 提供者:兔子
行程法117,不得撤銷
詳解 提供者:Huihui
如行政處分撤銷,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危害時,原行政處分機關應不得撤銷,並於處分書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
詳解 提供者:Ezio Moretti
如行政處分撤銷,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危害,原行政處分機關應不予以撤銷
詳解 提供者:李敦強
退回原機關做成新的行政處分
詳解 提供者:Su Chin Young
對其利害關係人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