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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90026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先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7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同時以自己名下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抵押權,繼於108年10月8日向丙借款五百萬元,亦於同日以 A 屋為之設定抵押權。不久甲為逃避刑事訴追而逃亡,將 A 屋贈與其兄丁後不知去向。眼看已到約定的還款期限,乙與丙想拿回這些錢。請根據現行民法,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如果乙丙可以拍賣 A 屋,設該屋賣得一千八百萬元,乙與丙各應分得若干?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好鄉民

依第865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先後定之。

故乙先拿1500萬,剩下300萬則給丙

詳解 提供者:GT

乙丙行使抵押權為拍賣後,A屋上所有登記之抵押權皆視為屆滿並行使之,法院將按抵押權之優先順序以及數額做分配。

乙丙皆為普通抵押權,屬於同一順序,應按抵押權之數額,按比例分配之。

乙之債權一千五百萬、丙之債權五百萬,按三比一之比例分配A屋賣得價金一千八百萬,則乙可分得一千三百五十萬,丙可分得四百五十萬元。

詳解 提供者:cf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