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865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先後定之。
故乙先拿1500萬,剩下300萬則給丙
乙丙行使抵押權為拍賣後,A屋上所有登記之抵押權皆視為屆滿並行使之,法院將按抵押權之優先順序以及數額做分配。乙丙皆為普通抵押權,屬於同一順序,應按抵押權之數額,按比例分配之。乙之債權一千五百萬、丙之債權五百萬,按三比一之比例分配A屋賣得價金一千八百萬,則乙可分得一千三百五十萬,丙可分得四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