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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16145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向乙借款,期限一年,由丙擔任保證人,其後甲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如乙允許甲延後半年清償,但丙不同意,丙是否仍須負保證責任?(12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os1997
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有延遲者,保證人得向主債務人請求去除其保證責任.
詳解 提供者:qqqyy
第750條(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第753條(未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不為審判上之請求)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丙得向甲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或向乙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