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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12772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之規定,容許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為「附 款」 。惟附款之作成影響行政處分頗鉅,仍應符合行政法原則之要求。試 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再者,違法行政處分附款之法律效果如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行政程序法第93條所規定之附款種類為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之負擔等五種,其中負擔與保留之負擔相對於原行政處分具有獨立性,並不影響原行政處分效力,可視為另一額外行政處分,而期限、條件、保留廢止權則與原行政處分密不可分。人民如認附款違法,須視附款性質,如為負擔及保留之負擔,因其具有獨立性,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對該附款作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如為期限、條件及保留廢止權,其附款效果與原行政處分密不可分,其意在規制原行政處分,應視作同一行政處分,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對該行政處分作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題目所問違法行政處分附款之法律效果,依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為得撤銷,惟視附款性質亦須區分為單獨對附款撤銷或對原行政處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