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93條所規定之附款種類為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之負擔等五種,其中負擔與保留之負擔相對於原行政處分具有獨立性,並不影響原行政處分效力,可視為另一額外行政處分,而期限、條件、保留廢止權則與原行政處分密不可分。人民如認附款違法,須視附款性質,如為負擔及保留之負擔,因其具有獨立性,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對該附款作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如為期限、條件及保留廢止權,其附款效果與原行政處分密不可分,其意在規制原行政處分,應視作同一行政處分,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對該行政處分作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題目所問違法行政處分附款之法律效果,依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為得撤銷,惟視附款性質亦須區分為單獨對附款撤銷或對原行政處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