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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行政法#6873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某甲飽受緊鄰乙工廠日夜不休之噪音所苦,請求 A 市政府依法取締;A 市政府依其 所請,勒令乙工廠停工。乙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倘若受理訴願機關果真撤銷該處分,而 A 市政府不服時,A 市政府有無以行政爭 訟途徑來對抗訴願決定之可能?(10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Huang Clark

(二)A市政府不得以行政爭訟來對抗訴願決定

1.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一項撤銷訴訟,依文義解釋只得由「人民」向行政法院提起,並未賦予行政機關有此權利。但第三項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惟實務上認為行政機關並無「人民」或「利害關係人」之適格。

2.釋字553號闡述地方自治為憲法保障之制度,對於地方與中央有關公法上爭議,應循訴願與行政爭訟方式確保救濟之管道。故地方自治團體有向上級公法人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權利。

3.按照106年度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大學作成不予續聘教師的決定,教師經再申訴後推翻學校決議,學校則不許針對此再申訴決議提起進行行政爭訟,是立法者對教師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管道有意的設計,並非立法上的疏漏。

4.A市政府不得對人民提起行政爭訟來對抗訴願決定。

詳解 提供者:allien

(二)A市政府例外有行政爭訟當事人能力

    1.訴願法第1條第2項,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不當,致損害其權力或法律上利益,亦得提起訴願。

    2.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里長延期選舉之決定,認定其性質屬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許台北市認為其權力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時,得提起行政爭訟。符合上述法條地方自治團體(台北市)認上級監督機關(行政院)所為之行政處分,得提起救濟之要件。

    3.惟本題中,A市政府為行政機關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其是否有行政爭訟當事人能力,有二說:

        (1)否定說:行政機關非權利主體,無權利能力,僅有權限,當無權利受侵害之情形,自無行政爭訟當事人能力。

        (2)肯定說:當行政機關立於與人民相當之地位時,受行政處分之情形,若無法由地方自治團體提起爭訟,例外承認行政機關行政爭訟當事人能力。

    4.綜上所述,A市政府不服上級機關之撤銷處分,原則上應由A市(地方自治團體)提起訴願,例外情形時,才承認A市政府(行政機關)行政爭訟當事人能力。


詳解 提供者:BUF
有,可提起違法確認訴訟
詳解 提供者:Tina Kuo
不行不行不行不行不行
詳解 提供者:李怡欣
受理訴願機關真撤銷處分
詳解 提供者:linlin
1.按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 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所謂「人民」,除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團體之外,包括地方自治 團體公法人在內。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均採此說。 2.準此,受理訴願機關果真撤銷 A 市政府系爭勒令停工處分而 A 市政府不服時,A 市政府得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之代表 人地位,提起上述之撤銷訴訟來對抗訴願決定。
詳解 提供者:榮中
這題是來自八仙樂園受到交通部觀光局和新北市政府同時作出停業處分。
但交通部訴願機關撤銷停業處分,改為限期改善。新北市政府不服,對交通部想提行政訴訟。
高等法院認為涉及到地方自治和中央機關間的公法上爭議,可以打行政訴訟。釋字553號里長延選案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新北市政府不是人民,無當事人人格。且訴願法95規定訴願決定拘束各級機關。
詳解 提供者:kana
若A市政府不服
詳解 提供者:李峻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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