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脅迫而結婚:須向法院為之,不溯及既往,自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為之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二、受脅迫而訂立買賣契約:意思表示為之,視為自始無效,發現脅迫終止1年內為之,或自意思表示後經10年則不得撤銷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