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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制:行政法#11942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在下列三種行政爭訟事件中,當事人應聲請停止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抑或其爭訟事件,根本不適用任何一種暫時權利保護類型?試論述之。

申論題內容

(二)乙違規,遭主管機關 B 處以高額罰鍰。乙不服,但訴願及第一審行政訴訟均敗訴,故提起上訴。在上訴審程序中,乙因資金狀況不佳, 憂慮罰鍰若遭執行,即有破產之虞,因而聲請暫時權利保護。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in
(二)乙應提起撤銷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
1.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行政訴訟進行中,若認為該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情況,行政法院得依職權、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故原則上行政處分不因訴訟開始而停止執行,惟有難以回復之虞者,仍得例外停止執行。該項停止執行並非僅指停止處分之強制執行,尚包括停止行政處分之效力等,使人民的權利獲得全面保護。
2.乙遭主管機關 B 處以高額罰鍰。乙不服,但訴願及第一審行政訴訟均敗訴,故提起上訴。在上訴審程序中,乙因資金狀況不佳, 憂慮罰鍰若遭執行,即有破產之虞,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維護其財產於判決決定前不被行政機關執行而致破產狀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