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應提起撤銷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
1.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行政訴訟進行中,若認為該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情況,行政法院得依職權、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故原則上行政處分不因訴訟開始而停止執行,惟有難以回復之虞者,仍得例外停止執行。該項停止執行並非僅指停止處分之強制執行,尚包括停止行政處分之效力等,使人民的權利獲得全面保護。
2.乙遭主管機關 B 處以高額罰鍰。乙不服,但訴願及第一審行政訴訟均敗訴,故提起上訴。在上訴審程序中,乙因資金狀況不佳, 憂慮罰鍰若遭執行,即有破產之虞,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維護其財產於判決決定前不被行政機關執行而致破產狀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