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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11034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開發單位甲,欲於中部科學園區進行開發,因此就其開發計畫,依規定 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並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B 轉送環評主管機關 A 進行審查。然而,A 機關未進行評估所必要的在地居民健康風險評估,即做成該開發案審查通過之結論。甲隨之在取得 B機關所核發的開發許可後,便開始於園區進行開發。當地居民乙與丙,對於 A 機關審查認定系爭開發案對在地環境沒有影響之決定,有所不服,欲依法請求救濟。試問: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 條:「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1 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申論題內容

(二)乙與丙若提起行政救濟,應主張何種訴訟類型?且對於 A 機關專業評估之決定,法院可否加以審查?(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粉紅小象

(三)乙與丙若提起行政救濟,應提出撤銷訴訟
1.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人民若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對其利益有所損害,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
2.依題意,乙丙為當地居民,行政機關的審查結論,會導致開發商實際開發行為,而有可能對乙丙有所損害,自可依上開法條提起撤銷訴訟。
(四)對於 A 機關專業評 估之決定,法院可在合法性上予以審查,需保留其判斷餘地
1.對於環評審查結論,法院原則上需尊重A機關之專業評估,保留其在此案之判斷餘地,對於此案之審查密度有所下降。
2.但法院仍可就法律程序、合法性事項、有無涵攝錯誤等合法性問題予以審查。

詳解 提供者:WEI JUN

(二)乙與丙若提起行政救濟,應主張何種訴訟類型?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且對於 A 機關專業評 估之決定,法院可否加以審查?
判斷餘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