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與丙若提起行政救濟,應提出撤銷訴訟
1.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人民若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對其利益有所損害,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
2.依題意,乙丙為當地居民,行政機關的審查結論,會導致開發商實際開發行為,而有可能對乙丙有所損害,自可依上開法條提起撤銷訴訟。
(四)對於 A 機關專業評 估之決定,法院可在合法性上予以審查,需保留其判斷餘地
1.對於環評審查結論,法院原則上需尊重A機關之專業評估,保留其在此案之判斷餘地,對於此案之審查密度有所下降。
2.但法院仍可就法律程序、合法性事項、有無涵攝錯誤等合法性問題予以審查。
(二)乙與丙若提起行政救濟,應主張何種訴訟類型?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且對於 A 機關專業評 估之決定,法院可否加以審查?
判斷餘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