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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1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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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18276
科目:民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18276
科目:
民法
年份:
11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經丙婚姻介紹所之媒介而結婚,約定甲、乙應各給付丙報酬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乙為丁之獨生女,因丁喪偶多年未再婚,爰搬來與甲、乙共同生活。婚後甲、乙為共同創業,由乙向丁借款 100 萬元, 並由乙提供其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以資擔保。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丁死亡時,遺有一宗價值 300 萬元之 B 地,其遺產應如何繼承?(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14金榜題名
1.依民法第1138條,由乙繼承B地。
2.A地設普通抵押權,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歸屬同一人,因混同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