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垃圾車
垃圾車有私營、政府委託經營、政府所屬等情形如下:
1.私營:屬民事之私法爭議,不生國賠。
2.政府委託經營:依本法第4條及前軍車論述,成立國賠。
3.政府所屬:參前軍車之論述,有國賠法適用,惟車輛如係該駕駛偷盜等違法方式取得而肇事,則有例外。
垃圾車:
按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
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
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
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環保局清潔隊員定時駕駛垃圾車至
各指定地點收集垃圾,而人民亦須依規定於定時定點放置垃圾,不得
任意棄置,此為國家福利行政(給付行政)範圍,應為公務員行使公
權力之行為,如因過失肇事侵害人民權利時,自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無法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應公務員行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違法行為,並帶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力,且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可。
人的責任,國賠法第四條第一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所以清潔公司受環保局委託收垃圾,在執行勤務範圍,視同環保局公務員。
事的責任,車輛肇事,除非可以證明非出於故意之故意或過失,否則國家有賠償責任。
國賠法2,公務員的積極行為之國賠標的包括:1執行職務2行使公權力3不法4故意或過失5侵害人民6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