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罰法第25條之規定,數行為違法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依大法官釋字604之見解,數行為之規定不同於一般人對於時間與空間之認定,面對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事不兩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依行為不二罰之規定,並無牴觸。
例子
1。甲從台北行駛高速公路一路超速至高雄,共收到5張超速罰單,其為不同空間之切割,無生一事不兩罰之問題。乙連闖三個紅綠燈,有三張違規之罰單亦同。其為空間之數行為。
2。丙於禁止停車處違規停車24小時,經人檢舉,警察於每逾兩小時開單共三張違規停車之罰單,其為時間是數行為。
依行政罰法第25條之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行政罰法25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