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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12772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之規定,容許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為「附 款」 。惟附款之作成影響行政處分頗鉅,仍應符合行政法原則之要求。試 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當事人又應如何提起救濟?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依據問題(二)之回答,人民欲針對違法行政處分尋求救濟,應依訴願法提出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不成立則依據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附款性質為負擔或保留之負擔者,因其具有獨立性,可視作另一額外行政處分,故人民若認其違法可單獨對該附款提起撤銷訴願,若訴願不成立則提起撤銷訴訟,要求單獨撤銷該附款;性質若為期限、條件或保留廢止權者,因其目的在規制原行政處分,效力與行政處分密不可分,故人民若認其違法應依訴願法提出撤銷訴願,訴願不成立者則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要求做出一張無附款或附款合法之行政處分。
題目所問人民如何救濟,應視附款性質,若為負擔或保留之負擔,應提起撤銷訴願和撤銷訴訟;若為其他,則提起撤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