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行政法#6873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某甲飽受緊鄰乙工廠日夜不休之噪音所苦,請求 A 市政府依法取締;A 市政府依其 所請,勒令乙工廠停工。乙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承上,當 A 市政府提起行政爭訟時,乙本身在相關程序進行中之程序權應如何保 障?(10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ricklin0214

本題有關乙之程序權保障如下:

一、若乙對訴願決定不服(對乙不利),可依訴願法第90條之規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對乙有利),則依訴願法第96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須依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詳解 提供者:李怡欣
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進行實體審查
詳解 提供者:Huang Clark

(三)A 市政府提起行政爭訟時,乙本身在相關程序進行中之程序權如下:

1.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116)

2.提出準備書狀(行政訴訟法120)

3.提出證據(行政訴訟法133~176)

4.試行和解(行政訴訟法219)

5.聲請假處分或定贊暫時狀態之處分

詳解 提供者:Tina Kuo
不行不行不行不行不行
詳解 提供者:linlin
1.依訴願法第 90 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 項規定係保障乙知悉提起行政訴訟之可能。 2.依訴願法第 96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 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本項規定保障乙在原處分未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前,A 市政府有依據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行政處分之義務。
詳解 提供者:李峻霆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