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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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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21827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21827
科目:
民法
年份:
103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乙為夫妻,尚無子女。甲因經商失敗,出國避債,失去音信達十年之久。其善意之 妻乙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後,與善意第三人丙結婚。乙繼承甲所有之土地一筆、房屋一 棟以及現金一筆。其後,乙將現金全部捐贈給某慈善基金會,該屋則因瓦斯氣爆而完全 燒毀,只剩一筆土地。甲突然回國現身,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之撤銷。請問:
申論題內容
(三)就房屋、土地部分,乙有無返還義務?(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