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法規 1. 行政執行法第2條: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2. 行政執行法第11條:義務人「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 ,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 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二)國防部應採取作為 1.按「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學生於在校期間如遭中途退學或開除學藉,需賠儐在校期間一切費用,故戰 防部以行政處分要求該生賠償係屬「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該生(義務人)不履行,自有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適 用。 2.若義務人逾期不逾行,將移由該管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強制執行其財產,若無財產將有後續「限制住所」及「管收」等強勢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