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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2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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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28323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28323
科目:
民法
年份:
103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五、甲之住所地為高雄,向乙(住台北市)承租市價新台幣 5 百萬元,位於台南的房屋,約定 租期為 1 年,租金每月 2 萬元。甲已有 3 個月未支付房租,因過年將至,乙不得已寄出終 止租約之存證信函予甲,甲卻不為所動並拒絕返還所承租之房屋。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倘一、二審均判決乙敗訴,乙認為法院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而不服第二審判決,是 否可再上訴至第三審?(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