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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22587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乙二人為兄弟,皆已成年。甲因發生意外腦部受創而受輔助宣告, 由乙擔任其輔助人。二人自父親處共同繼承 A 地,甲並單獨擁有 B 屋之 所有權,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乙以甲代理人之地位,與丙就 B 屋成立買賣契約,該契約之效力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ufferfish01

民法第 1113 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依法院之裁定,由輔助人管理或處分其財產。」因此,乙擔任甲的輔助人,得於法院裁定之範圍內,代理甲管理或處分其財產。

關於 B 屋之所有權,甲雖為單獨所有,惟因甲受輔助宣告,故乙若欲代理甲處分 B 屋,應經法院之同意。若乙未經法院同意,即以甲代理人之地位,與丙就 B 屋成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 1115 條第 2 項規定,原則上,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應得甲之承認始生效力。但若該買賣契約損及甲之利益,則甲亦得拒絕承認之。

準此,題示情形,乙以甲代理人之地位,與丙就 B 屋成立買賣契約,該契約之效力為效力未定,於得甲之承認或拒絕承認時,始確定其法律效力。

以上,謹供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