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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制:行政法#11942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在下列三種行政爭訟事件中,當事人應聲請停止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抑或其爭訟事件,根本不適用任何一種暫時權利保護類型?試論述之。

申論題內容

(三)丙溫泉業,獲悉主管機關 C 將公告全國各溫泉地區水質優良度之評比,其中丙所在地區等級最低。丙為避免泡湯客因該公告影響, 而不登門消費,遂於提起本案救濟前,先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以能及時阻止公告之發布。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in
(三)丙應提起預防性給付訴訟而非暫時權利保護,理由說明如下:
1.所謂預防性給付訴訟,係為防止行政機關作成可能侵害人民權利之處分時,人民得預先提起訴訟以維護權益。按103年決議,欲提起預防性訴訟應符合下列要件:
(1)蓋然性:行政行為具有高度作成可能
(2)重大損害性:行政處分作成後將有重大損害人民權利可能
(3)補充性:預防性訴訟乃事前救濟管道,故非於無事後救濟可能時方得提起。
2.次按行政訴訟法第8條,人民因公法上爭議,與國家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非財產之給付,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丙溫泉業,於主管機關 C 將公告全國各溫泉地區水質優良度之評比中,丙所在地區等級最低。該項公告有高度作成可能,於公告後將使丙溫泉業者之名聲及生意受重大影響,非為事後救濟可能恢復者,故丙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預防性給付訴訟,請求機關不為公告評比之不作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