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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413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某甲為高雄縣民,擬於位在高雄市內所有土地上建造一棟五層樓透天厝,乃檢具相關文件 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但工務局在審查某甲提出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時,承辦本案之公務員卻因疏忽而未注意某甲並未依建築法之相關規定預留防火隔間, 逕行發給建築執照。該土地隔鄰之土地所有人某乙在建築工程進行中發現以上情事後, 遂以建築執照部分為違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針對建築執照部分,某乙是否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hafia

(一)乙是否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乙為「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為受不利影響之鄰人:

(1)行政處分通常對相對人為之,但行政處分之效力對於第三人發生權利義務上的影響,係為「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2)對相對人的授意處分產生對第三人負擔之效果,例如此類「鄰人訴訟」,主張權利,法律上對於利益受損害之第三人雖非相對人,仍得提起撤銷原處分之訴訟,因核准建築而生影響鄰地所有人之權利,法律上利益之鄰人,得提起行政爭訟之救濟。

2.乙具有法律上利益的損害:

(1)法律規定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依釋字第469號解釋保護規範理論之要旨,乙人民在建築法上享有法律利益(法律規定設置防火巷之義務)可得其為「特定之人」,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可得對的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2)因此,鄰人乙可對該行政處分而造成權力、利益之損害,具有訴訟權能,得提起行政爭訟之救濟。

(二)甲得請求國家賠償

因該機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故意、過失,甲民得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經書面先行協議後,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

其具備要件為:

1.須為公務員之行為

2.須為執行職務或行使公權力行為

3.須行為屬於不法

4.需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5.需侵害到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6.需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詳解 提供者:Chiao Chen Chung
1. 某乙為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此違法受益之行政處分,對乙的權利有所損害,自得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 2. 某甲之建築執照若被撤銷,為公益大於私益,撤銷違法之受益性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應以財產補償某甲因已動工之建築費用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