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原處分尚未罹於裁處權時效,理由如下;
所謂「裁處權時效」,依照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又依同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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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提示,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甲最遲應於其兒子乙出生後60日內,即102年5月1日前向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然甲卻遲至106年4月1日才辦理,顯已違戶籍法之規定。惟戶政機關對甲裁處罰鍰之處分是否罹於時效?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甲之違法行為屬繼續行為,即因違反作為義務所產生持續違法狀態之持續行為。依實務,甲之違法狀態應於違反作為義務之違法狀態消失時起算,亦即甲於106年4月1日完成乙之出生登記時,其違法狀態始終了。又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故戶政機關對甲於106年5月1日裁處罰鍰之處分,並未罹於時效
二、請說明行政處分之意義,(5 分)並判斷下列情形何者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甲車廠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並發給定檢車輛檢驗合格證書。(10 分)
公路主管機關發布公告:連續假期期間,暫停受理車輛檢驗業務。(10 分)
二、請說明行政處分之意義,(5 分)並判斷下列情形何者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甲車廠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並發給定檢車輛檢驗合格證書。(10 分)
公路主管機關發布公告:連續假期期間,暫停受理車輛檢驗業務。(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