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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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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制:行政法#11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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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3年 - 11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制:行政法#11942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3年 - 11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制:行政法#119421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
113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在下列三種行政爭訟事件中,當事人應聲請停止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抑或其爭訟事件,根本不適用任何一種暫時權利保護類型?試論述之。
申論題內容
(一)甲貧戶遭遇經濟上重大困難,爰向主管機關 A 申請急難救助金; 但遭 A 以其資格不符而駁回。甲不服,一方面提起訴願,另一方 面又擔心緩不濟急,故同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希冀在相關之行政爭訟未終局確定前,能先獲得紓困,渡過難關。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mintgreen
甲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1. 依照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
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
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
或
避免急迫之危險
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2. 是以,甲得於向行政機關依法申請急難救助金而受到駁回之決定後,於行政爭訟(課予義務訴訟)程序中請求行政法院裁定被告機關為一定金額的急難救助金,以防止因未獲救助金,造成其生活重大困難。
詳解
提供者:Lin
(一)甲應提定為暫時狀態權利保護
1.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於爭執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危險或避免重大損害,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2.甲貧戶遭遇經濟上重大困難,爰向主管機關 A 申請急難救助金,但遭 A 以其資格不符而駁回。為防止甲因無法及時領取急難救助金而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行政法院得依其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先予以核准發放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