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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重複)#22631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駕駛車輛行經高雄市某巷口,遭該市警察局員警乙以警用機車攔下,甲未依指示 下車,意圖衝撞攔檢員警。乙隨即拔出配槍,並朝車窗喝令下車,旋即朝駕駛座開 槍射擊,致甲受傷。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甲欲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補償金,應如何提起救濟?(12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温季庭

向乙服務之警察局以書面請求,協議不成,依民事訴訟法提損害賠償之訴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一)國家賠償法第6、10條,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協議。協議不成依同法第11條、第12條提起民事訴訟。
詳解 提供者:log_soboy
向員警乙之該管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