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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54198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不動產投資客,為避免每年須繳交高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遂與兒子乙約定將 其購買之 A 屋登記於乙名下,然 A 屋之稅金及水電費用仍由甲按時支出,且甲將 A 屋出租予丙。乙因積欠丁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未經甲同意即將 A 屋出售予戊,並 完成登記。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間之契約性質為何?該契約是否有效?(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Amy
依最高法院的見解,借名登記視同為委任契約,法律效果適用委任的相關規定,實際的所有權人如果終止雙方的借名登記關係,借名登記的人頭必須將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實際的所有權人,人頭並不能自行賣掉房子,否則要負刑法「背信罪」的責任。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與對方約定,將自己財產以對方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及處分財產,登記名義人僅為人頭。借名登記乃「無名契約」,是民法規定有名稱的27種契約以外的契約,其性質與「委任契約」類似,不論是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都可成立,實際所有權人可隨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
詳解 提供者:蔡峻豪
1. 借名登記 依最高法院見解應視同委任關係,故登記名義人有處分權 2. 故,甲乙間或乙丙間契約有效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A屋雖然登記在乙的名下,但是該A屋仍由甲使用收益管理,換言之,甲乙就A屋的登記,成立一個借名登記契約。

b.可以從借名契約的定義去說明,甲乙之間成立的應該是借名登記契約,在來這借名登記契約不是通謀虛偽意思表是,不會因民法§87 I但書而為無效;再來目前多數學說實務認為,它是一個無名契約性質,只要不違反民法§71、§72,我們還是承認它為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