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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12663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請問:

申論題內容

(一)本條明文規 定,原處分機關不得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情形有那些?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詳解 提供者:榮中
違法行政處分不得撤銷的原因有兩者
相對人的信賴利益顯大於公益 且信賴值得保護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