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83,84,駁回訴願,載明原行政機關違法不當,並於決定理由載明原行政機關和訴願人進行賠償協議。
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
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經斟著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應將該訴願移轉至有權限以及權利處理之機關,並將該移轉送達知悉相對人。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違法不當,但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應不得撤銷。
1.訴願法第83條情況決定
2.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行政法院得駁回原告之訴
訴願法83條 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於公益有損 得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