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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12529
科目: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是 A 地所有人,乙是 B 地所有人,A 地與 B 地相鄰。乙長年旅居國外,未曾回國。B 地荒廢,雜草蔓生。甲在 A 地建築 C 屋。C 屋有一部分越界建築在 B 地之上。C 屋建成後 5 年,乙返國定居,始發現甲越界建築一事。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乙請求甲拆除 C 屋返還 B 地,有無理由?(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U
(一)乙請求甲拆除 C 屋返還 B 地,有理由。
按民法796規定,越界建築係指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時,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時異議,則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該房屋。本題乙長年旅居國外,未曾回國,直到C 屋建成後 5 年,乙返國定居,始發現甲越界建築一事,乙此時方知甲越界建築一事,故可提出異議,主張依民法767Ⅰ請求甲拆除 C 屋返還 B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