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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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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21510
科目:民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21510
科目:
民法
年份:
113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 40 年前在自有 A 地興建 B 屋,B 屋已年久失修,漏水嚴重。甲為修繕 B 屋,乃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以 B 屋為乙設定抵押權。後甲將 B 屋交由丙包工包料進行重大修繕,約定酬金 1,200 萬元, 然甲迄未支付。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丙得否就 1,200 萬元報酬額,向甲請求對 B 屋 和 A 地為其設定抵押權?(13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第513條
承攬之工作為
建築物
或其他
土地上之工作物
,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
請求
定作人
為
抵押權之登記;
或對於
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
,請求
預為
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
前
亦得為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
已經公證
者,承攬人
得單獨申請
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
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
,
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