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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12772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之規定,容許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為「附 款」 。惟附款之作成影響行政處分頗鉅,仍應符合行政法原則之要求。試 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行政機關應如何作成合法之附款?易言之,試說明行政處分附款之合法要件。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附款係行政機關對所做行政處分附加之意思表示,目的在於規制或補充原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93條揭示附款之容許性與合法性,以下分別敘述:
容許性指行政機關於何種情況可為附款,一般而言,行政機關在有裁量權時做出之行政處分,不論授益處分或侵益處分,皆得為附款;又無裁量權時,除法有明文規定或所為附款係確保原行政義務之履行,始得為之。
合法性指行政機關所為之附款,有無違背原處分並符合各項法理原則,如行政程序法94條規定附款需與原處分機關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否則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重要法理原則亦應於做成附款時一併考量,更不待言。
綜上述,題目所問如何作成合法之附款,簡言可謂「行政機關於可為附款之行政處分,做出不違背原處分目的及合乎各項行政法法理原則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