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款係行政機關對所做行政處分附加之意思表示,目的在於規制或補充原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93條揭示附款之容許性與合法性,以下分別敘述:
容許性指行政機關於何種情況可為附款,一般而言,行政機關在有裁量權時做出之行政處分,不論授益處分或侵益處分,皆得為附款;又無裁量權時,除法有明文規定或所為附款係確保原行政義務之履行,始得為之。
合法性指行政機關所為之附款,有無違背原處分並符合各項法理原則,如行政程序法94條規定附款需與原處分機關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否則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重要法理原則亦應於做成附款時一併考量,更不待言。
綜上述,題目所問如何作成合法之附款,簡言可謂「行政機關於可為附款之行政處分,做出不違背原處分目的及合乎各項行政法法理原則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