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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_上校轉任_各類科:行政法#68977
科目:國軍轉任◆行政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請就下列 二例說明此一規定之內涵。(25 分)

申論題內容

1.醫師法施行細則規定: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 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Olivia

參照J750

有關國外牙醫學畢業生應考試之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無違

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694號、第701號、第719號、第722號、第727號及第745號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一對於國內牙醫學畢業生及國外牙醫學畢業生一體適用,形式上固無差別待遇,惟國內牙醫學畢業生於取得畢業證書前,已可符合系爭規定一有關於「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臨床實作考評成績及格,且取得證明之要求,而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則無法取得該證明,故實際上仍存有差別待遇。又系爭規定二但書規定,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標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含系爭規定一)辦理,則對國外牙醫學畢業生而言,系爭規定二自亦存有差別待遇。此等差別待遇涉及牙醫師技能及醫療服務品質,故較適合由擁有醫療或考試專業能力之機關決定。其決定若目的正當,且其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醫療業務攸關國民身體健康及生命之安全,以醫師作為職業者,除應具備相當之專業知識外,理應於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累積足夠之臨床實作訓練,以實地參與醫療業務,熟悉國內醫療環境、文化與疾病之態樣,始克勝任。系爭規定一及二係為確保此一要求之實現,目的應屬正當。

國外牙醫學畢業生未必受有足夠臨床實作訓練,且縱使受有臨床實作訓練,但於國外使用之語言、醫療文化及接觸之疾病型態,與國內情形並不相同,故仍欠缺前揭臨床實作經驗。系爭規定一及二規定,國外牙醫學畢業生須於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一定之臨床實作訓練,可彌補臨床實作經驗之不足,皆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且無顯不合理之處。是此等差別待遇與其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尚無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詳解 提供者:peiyou
平等原則的一般法律原則 除非有正當理由,可為積極性差別待遇 考量1.社會的普遍通念 2.是否為實質性的差別待遇
詳解 提供者:peiyou
平等原則的一般法律原則 除非有正當理由,可為積極性差別待遇 考量1.社會的普遍通念 2.是否為實質性的差別待遇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係為行政法中「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之意涵包括: 1.行政機關在同樣法律性質之事實上,非有正當原因,不得有不同對待或差別待遇。 2.「平等原則」之實踐,不拘泥於「完全的平等」,在特殊狀況下,仍得為差別待遇,以達真正的平等,包括: (1)法律性質不同的事物,得有不同之對待; (2)事件性質應為不同之對待與待遇; (3)法律明文規定得有不同之待遇。 3.「平等原則」的審查方式,就「手段」、「目的」與「分類」之間是否均衡作為衡量。亦即,若作為分類標準越為可疑,為客觀上難以改變之因素(如:種族、天生身體障礙...等),則其欲維護及達成之目的必定屬於越為重要之人民法益與權利。 就醫師法施行細則規定,以外國學歷應牙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 由於保健衛生攸關人民之基本權益,為保障國人之生命權利及醫療安全,故有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