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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行政法#397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 損害者亦同。」及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下列四則案例中,國家是否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並簡述理由。

申論題內容

⑴三歲幼童甲隨同父母搭機出國,於等候登機時,因航空站的逃生門未鎖緊,遂自門窗 掉落停機坪,致受重傷。(9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國考人生
無損害賠償之責任,雖逃生門是否鎖緊有注意之義務,但飛機並非是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