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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普通民法物權編概要#43463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將其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銀行以做為向其貸款之擔保。其後甲將該地設定地上權 予丙,丙遂於該地建築房屋一棟,若甲屆期未清償欠款,問:

申論題內容

(1)若乙於實行抵押權時,因丙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之存在,致無人應買,乙得否聲請 法院除去該地上權後拍賣?(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吳文文

1.依題意,甲於設定抵押權予乙後,再設定地上權予丙,仍不影響先前存在之抵押權,故設定地上權之行為不影響乙的抵押權。

2.但因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之存在,而影響乙行使抵押權(乙於實行抵押權時,因丙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之存在,致無人應買),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故乙得據此向法院聲請除去地上權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