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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身心障礙人員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4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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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年身心障礙人員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44226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年身心障礙人員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44226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
10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之同 意將 A 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於丁,丙未經甲、乙之同意將自己對 A 地之應有部分設 定抵押權於戊。試問:
申論題內容
㈠丁之不動產役權是否有效?(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蔡峻豪
依民法第819條規定,共有物之處分應以共有人全體同意行之。 由依民法第118條規定,無權處分為效力未定 依題旨,甲未得他共有人而為共有物之處分,其債權契約有效,物權契約對乙丙不生效力,無權處分為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