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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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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關務、人事行政:行政法#49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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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關務、人事行政:行政法#4946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關務、人事行政:行政法#49462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
9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向 A 直轄市政府申請建築執照,A 直轄市政府以甲之申請建築結構複雜,乃再送 交由 B 教授代為審查其結構設計,B 審查結果認甲之結構設計有重大瑕疵,建議 A 直轄市政府予以駁回,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 A 直轄市政府委請 B 教授結構外審之法律性質為何?(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默默
1.管轄恆定原則:行政機關之權限以法規為依據,除有特別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或設定。而「委任」及「委託」性質上屬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至「職務協助」則發揮行政一體之行政機能,性質上非屬「管轄恆定原則」例外之情形。 2. 行政機關得基於業務上之需要,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故A直轄市政府委請B教授結構外審之法律性質乃屬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