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所涉及者,乃雙重身分犯之法律適用問題,所謂雙重身份犯,指犯罪構成要件不但對行為主體設有一定資格限制,且同時以行為主體資格來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之特別犯,刑罰地336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即屬此犯罪
多數學說實務上認定業務侵占為雙重身分犯,原因如下
要成立侵占罪,行為人必須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持有他人之物品,再以持有的狀態下以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將行為客體侵吞入己,方能成立該罪,故必須是具備基於一定法律關係,持有他人之物品之人,才具備成立侵占之行為主體資格
業務侵占罪法定本刑高於刑法第336條第1巷普通侵占罪,係因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關係。而致刑法有加重之情形,由此可知,業務侵占同時具備兩種關係,基於一定法律關係持有他人之物品及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關係擇友加重刑期之效果